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3129号
原告:***,女,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化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06室-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301至2307。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后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