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鼎锐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华山农贸市场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9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在办理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市鼎锐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漯河市鼎锐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许仲裁字(2019)第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漯河市鼎锐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及利息(按原裁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大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