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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9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4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350129.4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