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682号
申请人: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被申请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彭海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55373941。
申请人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52.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价值50652.77元的范围内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52.7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三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