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由路东段(东城区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彭海超。
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申请执行人河南威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339795.2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1年3月24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5月4日、5月28日、8月5日、11月1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姚伟华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