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210号
原告: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力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名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法官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