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破申40号
申请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0941762。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西新桥尚郡公寓3-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37666526。
法定代表人:秦惠珍。
申请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阳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嘉城公司破产清算,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4破申5号民事裁定,对捷阳公司申请嘉城公司破产清算不予受理。捷阳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破终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受理捷阳公司申请嘉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嘉城公司于2001年12月25日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房产开发等。现嘉城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嘉城公司自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被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共14件,未履行金额达128600187元,已远超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
本院认为,嘉城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证据证明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应认定嘉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捷阳公司对嘉城公司享有债权,其申请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星
审判员 周韵琪
审判员 沈超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