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破终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银萍,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新桥尚郡公寓3-1幢。
法定代表人:秦惠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捷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对嘉城公司的破产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捷阳公司与嘉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捷阳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捷阳公司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该院却以捷阳公司提供的执行信息不足以证明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捷阳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得知,嘉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截止2021年1月6日,嘉城公司未履行多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估算债务数额高达128600187元,故嘉城公司的对外债务已经严重超出其注册资本,且在2015至2016年期间,嘉城公司的资产多次被法院司法拍卖,即嘉城公司的现有资产已严重不足以清偿剩余到期债务。据此,嘉城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破产条件。
捷阳公司于2020年3月以嘉城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方能认定具备破产原因。捷阳公司提供的执行信息,仅能说明嘉城公司存在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形,但不足以证明嘉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04破申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捷阳公司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嘉城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嘉城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捷阳公司对嘉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根据已经生效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以及该院(2017)苏0404执72号执行裁定,捷阳公司对嘉城公司享有129861元的工程款债权,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偿,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从捷阳公司提交的其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到的嘉城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所涉执行案件情况可见,嘉城公司被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共有14起,未履行金额达128600187元,已远超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据此,嘉城公司已经具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捷阳公司在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提交了其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嘉城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嘉城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据此,捷阳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嘉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捷阳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捷阳公司对嘉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破申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荐
审判员 杨 艳
审判员 许俊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