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牛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618号
原告:湖南金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城社区丰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智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金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金牛铝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金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蹇泽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 聪
书 记 员 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