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固达遮阳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异1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国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科柯,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固达遮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左金龙。
第三人:左金龙,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阳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固达遮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固达公司应给付捷阳公司货款1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另由固达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用2420元。因被执行人固达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捷阳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固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2019)苏02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捷阳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固达公司的股东左金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本院通知申请人捷阳公司、第三人左金龙进行听证,捷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科柯、第三人左金龙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捷阳公司称,被执行人固达公司为左金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固达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左金龙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左金龙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左金龙辩称,其一直不知道这个事情,直到2018年拿公司做贷款的时候才知道,钱款被左腾挪用了。其认为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项应由左腾来偿还。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固达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股东左金龙占股100%,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固达公司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固达公司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听证过程中,第三人左金龙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固达公司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2019)苏02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205执2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材料、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固达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第三人固达公司股东左金龙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固达公司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股东左金龙应当对被执行人固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执行人捷阳公司要求追加左金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左金龙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左金龙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就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淮安市固达遮阳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江苏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