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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女,1978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江苏佳立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60409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000776093179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工业园区。 负责人:**,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立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立久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监狱(以下简称第一***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 ***、***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第一***监狱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系由第一***监狱开发建设,佳立久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该工程项目。2020年10月,二原告与佳立久公司约定,佳立久公司将其承包的第一***监狱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的土建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二原告进行施工,分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二原告遂组织工人于2020年10月5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2月8日完工。之后佳立久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二原告工程款268,000元,至今尚欠付工程款59,513元、利息2221.24元;第一***监狱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佳立久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59,513元、利息2221.24元(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合计61,734.24元;2.依法判令被告第一***监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佳立久公司、第一***监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二原告提供的***与佳立久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中载明佳立久公司将第一***监狱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土建工程劳务部分委托***进行施工建设(包工不包料),但根据本院对二原告所作电话调查笔录内容及第一***监狱提交的《中标通知书》等证据可知,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实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库勒监狱,工程所在地亦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六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苏发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