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发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申7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发全,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四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开放大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3416M。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安居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432967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生,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发全、***、***、***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开放大学)、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发全、***、***、***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有误,认定***死亡地点系开放大学***A栋2楼的工具房有误,***的死亡原因存在重大问题,其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原判认定玉清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误,认定工具房不属于公共空间从而不判决开放大学承担赔偿责任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玉清公司提交意见称,***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已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原判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申请人不能举证推翻,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的死亡场所并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现无证据证实***的死亡场所具有导致其死亡的自有缺陷,开放大学、玉清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发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孔斌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