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02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安居小区对面。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建康,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健康自愿于2019年7月31日前,缴纳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023元,如到期未缴纳,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天按应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建康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支付。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建康缴纳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023元,及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天按应缴纳费用的四分之三计收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应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098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康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查封其名下车牌云F×××××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经查,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215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国贵审判员**
审判员杨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周兴华
书记员方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