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02民初1654号
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安居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4329673C。
法定代表人:覃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琛,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以案件事实未查清,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玲
审判员*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