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423民初1148号
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安居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生,住通海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日生,住通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