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下戴井13幢3号。
法定代表人覃丽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如锦,云南瀛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孙裕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5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11183.28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1183.28元,如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还,***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还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3元,***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90000元,尚欠21183.28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物业管理费21183.28元;应交执行费218元,以上合计21401.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无证券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无房产、土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玉溪泰阳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8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执行员 潘寿勤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