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960号
申请执行人***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下戴井13幢3号。
法定代表人:覃丽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如锦,云南瀛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九龙片区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苏建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2022)云0402诉前调确4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由**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99784.76元,于2022年7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红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99784.76元;应交执行费5897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05681.7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高新区九龙片区**美辰科技园内的宿舍楼、展厅、厂房、办公楼、配电房已被本院另案保全查封,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其他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9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员  冯崇泰
书记员  刘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