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众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富催字第9号
申请人:宁夏众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宁夏众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2096720,出票人杭州诸超油漆连锁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富阳支行,账号87×××69,汇票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2013年12月9日,到期日2014年6月9日,收款人富阳谊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账号为33×××0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众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