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7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济南市长清区港基大厦1710室。
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2室东侧。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与(2023)鲁0306执保10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