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256号
申请人:淄博银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7号国贸大厦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309284897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R10M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
申请人淄博银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4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