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993号之一 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张皇路与辛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860844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2室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R10M3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1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提出申请。需将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000元全部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