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59号
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FD85L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2室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R10M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