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33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银泺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执保117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银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房产等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0306执保117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房产等其他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