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05号
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FD85L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2室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R10M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