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849号
原告: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4377号财富广场B座1102室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