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住所地:商水县惠商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就涉案合同提起诉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9日向***下发了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0)豫1623民初2178号,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会产生影响,为避免裁判结果冲突,本案宜发回重审,待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2178号案件作出认定后,对本案再予以评判,或者两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何山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