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217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
地址:商水县惠商路东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住商水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为与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民用燃气工程施工安装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就商水卫校小区A栋燃气安装工程签订《民用燃气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名为施工,合同的内容却是要求原告为被告代收安装费用,为A栋的住户安装燃气。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住户收安装费,住户均以原告无权收取为由拒绝交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了使双方都不受损失,解除合同有利于被告向住户收取安装费用,减少双方的损失。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只有义务,无权利,合同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显失公平。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安定于202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安装费99200元。其余***、***三套房子燃气安装费与原告***无关。原告***付清安装费后,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开通燃气的相关事宜;
二、如果原告***按期支付上诉安装费,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的另一案件的起诉,案号:(2020)豫1623民初635号;
三、双方其他概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约定,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