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3555号
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
地址:商水县惠商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豫16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民终2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豫16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燃气工程安装费108500元;2、责令被告支付违约损失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开发的卫校小区A栋燃气管网工程施工签订《民用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司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燃气安装费108500元,若被告不付清安装费,原告不予施工。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指示案外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085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收到安装工程款后随即进场进行施工,现该工程早已经完工并通气。2019年,案外人***与被告因为原告垫付的108500元工程款发生纠纷,被告不认可案外人***的垫付行为。为此,案外人***起诉被告和原告。经过审理,商水县法院下达了(2019)豫1623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返还案外人***108500元。原告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法院,周口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商水县法院(2019)豫1623民初3730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下达后,原告按照判决书进行了履行,通过法院向案外人***支付了111263元。至此,被告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2020)豫1623民初2178号案中***应履行款99200元,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不再对(2020)豫1623民初2178号案就该款申请执行;
二、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放弃(2020)豫1623民初3555号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