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3民初51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
地址:商水县惠商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豪,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EK1F9C。
地址:成都市清白江区怡湖东路415号二层(送达地址:商水县惠商路东段路南)。
法人代表:金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与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豪及刘建华、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三被告在原告所在的村庄进行埋设天然气管道的地下施工活动,由于被告埋设管道开挖的地下潜沟,贴近原告家房屋,下雨前没有及时封口,造成雨水长期浸泡,导致原告家房屋出现大面积裂缝,影响原告居住的安全性并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经村委会调解无效,无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我公司是燃气工程中土建施工的发包商,实际施工人为***,我公司与***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根据施工协议***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安全施工的义务,如存在原告所述的侵权事实,只能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承认损坏原告的损失,我公司2020年4月份才成立,此项工程是2019年施工。
被告***辩称:这个项目实际施工人是我姨夫常海洋施工,我姨夫没有银行卡,年纪大了,委托我以我的名义与商水博能燃气公司签订的协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殷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俩分,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本案侵权事实是由三被告施工造成的我方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河南众惠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与工程造价意见书各一份,发票一份,证明涉案工程与房屋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原告方修复费用等鉴定为3853.46元,鉴定费用25000元。鉴定意见书当中有侵权后的现场照片,能够证明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3、证人出庭证言一份,证明村委会两份证明是其出具的,证明内容真实。
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商水博能燃气公司与***所签订的土建施工协议,证明商水博能公司与***之间存在施工承包关系,对涉案的殷庄行政村天然气安装工程的管沟开挖以及回填,是由***承担实际施工。包括在原告房屋的旁边进行的管沟开挖也由***所承担的。
被告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1)对原告两份证明有异议,该两份证据形式不合法,根据证据的要求,出具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还应当有出具证明人的证明及相关联系电话,应当法庭核实。从证明来看其证明内容存在着错误,其中关于原告房屋权属的证明不明确,虽然现实宅基证的缺失,没有说明原告房屋四邻,无法确认房屋的实际情况。另外一份,有关施工的证明,其证明内容也是错误的,***不是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与我公司是合同承包关系,不是我公司员工,***施工行为与我公司没有关联性,没有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2)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其中建筑工程结论鉴定,该鉴定结论是原告房屋的毁损以施工行为期间存在因果关系,其鉴定结论并没有得出造成原告损失的实际原因,及施工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相应比例,及施工人员在施工后反馈的意见原告的房屋裂缝,在施工前就已经存在,施工行为是不是仅加重损害后果,鉴定报告中没有显示,我公司保留要求重新鉴定权。对于修复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果明显过高,从鉴定报告中的损害照片显示,裂缝并不明显,尤其是在其外墙上粘有瓷片,仅显示瓷片的断裂,并不能反应瓷片内部的墙体是否断裂,如墙体没有断裂,仅需要更换瓷片,而鉴定中完全是对墙体裂缝的修复评估,因此鉴定报告所得出的结论不客观,我公司保留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3)对证人证言,当庭发问的内容及回答来看,殷爱民并不能确认***是我公司施工人员,并且我公司与殷庄行政村签订的是燃气开发协议,而不是施工协议。实际的施工人是***,也是殷庄行政村,庭后我公司可以提交燃气公司的施工协议。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同意博能公司的意见,质量鉴定报告,该公司在晚上7点半去鉴定的,为什么白天不去鉴定,非要晚上去,该公司去了以后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只拿了水平仪去鉴定1个半小时,鉴定费25000元过高,作出的鉴定不客观。殷爱民只能证明原告的房子是他家的,不能证明天然气施工对他家造成影响。
针对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及***提出的上述异议,本院认为:(1)村委会的两份证明能够证明受损房屋系原告的房屋,原告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也能够证明原告房屋受损及天然气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组证明中虽然有一份没有出具人的签字,但出具人当庭进行了作证,证明该证据是其出具的,所证明的内容也是真实的。对上述两份证据,依法予以采信。(2)河南众惠【2020】质鉴字第441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及河南众惠【2020】建造鉴字第441-1号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本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作出的,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告房屋的毁损与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修复房屋的工程造价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的异议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相佐证,依法不予采信。对于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认为***不是公司施工人员,实际的施工人是***,应由***承担赔偿责任的异议理由,虽然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与***签订有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土建施工协议,但该工程并不是简单的管沟开挖和回填,而是包含砌筑阀门井、砌筑调压箱墙体等特定施工项目,具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性,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而***并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的***进行施工,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对于原告的损失,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该异议理由,依法不予采信。(3)对于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的房屋,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对此,依法予以采信。
(3)原告对被告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本案所涉及的工程系天然气特定工程,明知***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还包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并不是简单土建施工,而是包含砌筑阀门井、砌筑调压箱墙体等特定施工项目,具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性,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的***进行施工,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异议理由,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8日,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作为乙方(施工方),双方签订了《商水县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土建施工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工程名称:魏集镇殷庄行政村天然气供应工程,工程地点:魏集镇殷庄行政村,施工内容:村内外道路、庭院小区管沟开挖和回填,拆除、恢复除混凝土路面,安装警示标志牌、砌筑阀门井、砌筑调压箱墙体等,对于上述施工项目均有特定的尺寸及专业要求。原告的涉案房屋建于2000年,坐北朝南,地上**,砖混结构,墙体为普通转墙体,无圈梁、构造柱,无地圈梁,屋面板为预制楼板;房屋门楼及主墙南立面粘贴墙砖饰面,房屋西立面及南立面底部约1000毫米高为水泥砂浆净面。2020年3月,被告***在原告所在的村庄进行埋设天然气管道的地下施工活动,施工埋设管道开挖的地下潜沟贴近原告家房屋,下雨前没有及时封口,造成雨水长期浸泡,后原告家房屋出现大面积裂缝,经河南众惠【2020】质鉴字第441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认定:房屋洞口四角裂缝、墙体与顶板相交顶部阴角的水平向裂缝、墙体阴角处的竖向裂缝、墙体与过梁或挑梁交接处裂缝、墙体的竖向或斜向裂缝、门楼地面下陷及门楼顶点偏移的损毁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门楼南立面墙砖掉落是否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判断,不与评定;经河南众惠【2020】建造鉴字第441-1号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房屋损毁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8534.46元;同时,原告花鉴定费共计25000元。
另查明: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份,该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工程施工,涉案施工工程起始于2019年,与该公司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将商水县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土建施工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被告***作为魏集镇殷庄行政村天然气供应工程的承包方和施工方,按照其与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水县天然气运输配管网工程土建施工协议》在原告所在的村庄进行埋设天然气管道的地下施工活动,施工埋设管道开挖的地下潜沟贴近原告家房屋,下雨前没有及时封口,造成雨水长期浸泡,后原告家房屋出现大面积裂缝,经法医鉴定,原告损毁房屋的大面积裂缝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房屋损毁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8534.46元,同时,原告花鉴定费共计25000元,且涉案房屋的损毁与被告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关联性。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对其因施工行为给原告房屋造成的损毁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7万元,其63534.46元(38534.46元+25000元)是合理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公司,该工程的土建施工工程并非简单的管沟开挖和回填,而是包含砌筑阀门井、砌筑调压箱墙体等特定施工项目,对于上述施工项目均有特定的尺寸数据及要求,具有严格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将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土建施工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进行施工,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对于原告房屋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四川博德蚁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房屋的损毁及涉案施工工程没有关联性,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不是实际的施工人,因其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款63534.46元;
(3)被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及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广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