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3民初101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1日,住商水县;。系受害人杨记辉之母。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30日,住商水县;。系受害人杨记辉之妻。
原告:杨丞丞,女,汉族,生于2009年2月3日,住商水县;。系受害人杨记辉之女。
原告:杨丞硕,男,汉族,生于2011年6月3日,住商水县;。系受害人杨记辉之子。
原告杨丞丞、杨丞硕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超峰,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53886256M;
住所地:商水县城纬三路东段;
负责人:邵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豪,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丞丞、杨丞硕诉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14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3日15时,在商水县××线××城区××北500米处,杨记辉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撞到东侧麦地里被告设置的水泥桩上后摔倒,造成杨记辉死亡。商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记辉驾驶豫P×××××号二轮摩托车撞住被告设置的水泥柱桩后摔倒造成杨记辉死亡。造成杨记辉死亡的原因是被告设置的水泥桩造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杨记辉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不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受害人杨记辉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任何责任,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商水县博能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丞丞、杨丞硕各项损失等共计50000元,定于2020年8月21日前付清。原告同意被告的款项打入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政路支行账户,账号:62×××34。
其他无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221元,减半收取4110.5元,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 强
审判员 张桂梅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