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922民初1958号
原告: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华赛工业厂区2厂房40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9684L。
法定代表人:庄少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辉,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8344778。
法定代表人:袁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20088388286。
法定代表人:何开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忠,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超,该局职工。
原告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安尼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通信息公司)、四川省南江县交通运输局(简称南江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佳辉、马国辉,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楠、黄宇,被告南江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仕忠、蔡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2499184.44元及利息损失841090.95元(以12499184.4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其后应继续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共计13340275.39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简称工程建设合同),由被告一将四川省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并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系统维护三个方面。工程建设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12736564元,包括工程费用人民币9477760元、专项费用人民币728289元、预留费630515元及二年运营费1900000;即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进行垫资建设。在实际施工期间,应被告一、被告二的要求,部分项目或设备货物发生变更,存在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故工程建设合同总金额随之发生变更,最终经竣工决算,被告一应付工程款总金额为12499184.44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二组织召开《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会,最终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成果已到达初验要求,同意通过初验,并由专家组、监理单位等分别签字确认;2018年2月6日,被告二组织召开《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会,最终项目验收组一致同意通过项目竣工履约验收,转入项目运维阶段,即已通过终验验收合格。
据此,原告已严格按照与被告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实际已将工程项目交付完毕,即原告已完成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并分别通过初验验收及终验验收合格,随后原告又按照约定组织对被告二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关于系统操作的集中培训工作并圆满完成。而被告一至今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一催讨,至今未果。因工程建设所需费用均由原告垫资建设,现被告一迟迟拖欠工程款不付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巨大资金短缺等经营性风险。而被告二作为该建设工程发包人亦有义务向被告一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答辩称:1、案涉两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按照被告一和原告签署的合同约定,本项目的付款条件未成就;2、即使两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也应当由被告二承担未支付工程款的清偿责任;3、本项目并非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合同约定中存在项目运营问题,运营期限未至,原告主张全额款项没有依据,原告的代位权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被告南江交通局答辩称:1、南江交通局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2、受案合同的内容与原告起诉事实不符;3、涉案项目付款的条件没有满足政府采购的要求,施工单位没有全部履行合同,应付的项目资金不能确定;4、被告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南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南江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就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发布《南江县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南江县交通运输局,采购项目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项目涵盖了公路、水路、地面公共交通、出租、客货运输、公众出行、应急处置、道路监测分析与预警、道路监控等项目内容,以及指挥大厅、中心机房等配套工程的建设。项目结合场地装修改造、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共同建设,满足公路养护、路政管理、道路运输、公众服务、综合交通监测、分析、预警、应急处置、办公自动化及移动综合管理等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南江县交通运输局指挥中心、机房改造工程;南江县交通运输局指挥大厅配套设备、机房设备、视频会议设备、移动终端设备、网络主机存储等设备购置;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应用系统建设;南江县交通运输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南江县交通运输局数据资源整合。要求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磋商文件规定中选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015年12月29日,被告南江交通局(发包方、甲方)与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签订《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南江县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编号:南政公采磋商〔2015〕9号,南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最终报价文件及其澄清和确认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承包范围主要为勘查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系统维护四个方面。其中工程实施包括:建设“一个中心、三大应用平台、六大行业系统和一套支撑系统”,具体内容:一个中心包括综合交通运行监测指挥中心,包括综合交通指挥大厅和综合交通数据资源中心;三大平台包括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决策分析平台、交通应急处置平台、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其中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决策分析平台包括综合交通运行监测系统和综合交通运行决策分析系统两个系统。交通应急处置平台复用省厅系统。六大业务应用系统为: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公路路政管理系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视屏监控管理系统、移动综合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一套支撑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租用云服务、安全系统;配套工程:指挥大厅和机房包括土建装修、综合布线、消防、清风等配套设施安装。系统维护包括:系统软、硬件三年保修和升级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包括提供两年网络运营费用、电费服务。约定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磋商总报价13877910.50元。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10763210.50元,包括工程费用、专项费用、职工培训费用;预留费663700元、工程监理费101000元、前期工作费100000元、设计费250000元、两年的运营费2000000元。甲方分三期支付乙方,支付前需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给甲方。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1、系统建设完成和初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费用(工程费用、专项费用、职工培训费用)的40%,设计费100%,预留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100%结算,运营费12个月后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单独结算;2、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第12个月后,支付第二期费用(工程费用、专项费用、职工培训费用)的30%;3、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第24个月后,支付第三期费用(工程费用、专项费用、职工培训费用)的30%。2016年3月,被告交通信息公司向被告南江交通局提交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建议在系统安全上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2016年4月8日,被告交通信息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原告安尼公司(乙方)签订《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根据南江交通局与交通信息公司所签《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承包范围主要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系统维护三个方面。其中工程实施包括:建设“一个中心、三大应用平台、六大行业系统和一套支撑系统”,具体内容:一个中心包括综合交通运行监测指挥中心,包括综合交通指挥大厅和综合交通数据资源中心;三大平台包括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决策分析平台、交通应急处置平台、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其中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决策分析平台包括综合交通运行监测系统和综合交通运行决策分析系统两个系统。交通应急处置平台复用省厅系统。六大业务应用系统为: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公路路政管理系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视屏监控管理系统、移动综合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一套支撑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租用云服务、安全系统;配套工程:指挥大厅和机房包括土建装修、综合布线、消防、清风等配套设施安装。系统维护包括:系统软、硬件三年保修和升级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包括提供两年网络运营费用、电费服务。交通信息公司向安尼公司提供初步设计文稿,包括: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设计方案和纸质版6套,电子版1套。交付与验收约定,安尼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安全主管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保证提供的系统软件、设备和材料的全部内容严格按照第五条执行,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及业主规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标准为我方初步设计级投标文件)。单项产品验收:设备安装前,乙方通知甲方现场按照设备清单进行产品验收,并会同业主签字确认;项目初步验收:系统完工及运行稳定后,甲方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初步验收;项目最终验收条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事宜,确定验收日期和验收组人员,完成最终验收。约定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合同暂定价人民币12736564.00元。包括工程费用9477760.00元、专项费用728289.00元、预留费630515.00元、两年的运营费1900000.00元。预留费及运营费以实际业主结算为准;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0206049.00元,包括工程费用9477760.00元、专项费用728289.00元;预留费630515.00元以业主实际结算费用同比例支付乙方;甲方和业主与乙方共同约定年投资运营费不超过950000.00元,运营费按照两年计算,共计1900000.00元,运维周期自终验合格日算起,每满一年甲方按业主实际结算投资运营费用支付乙方;甲方分三期支付乙方,支付前需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给甲方。支付方式及时间如下:1、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同暂定价10%的安尼公司母公司所属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完成;2、系统建设完成和通过使用方初步验收合格且收到业主相应合同款项后3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费用10206049.00元(工程费用、专项费用、)的40%,及人民币4082419.60元,预留费按照业主实际结算的费用同比例结算,运营费12个月后35个工作日按业主实际结算投资运营费用同比例单独结算;3、通过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第12个月后且收到业主相应合同款项3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费用(工程费用、专项费用)的30%,即人民币3061814.70元;4、通过业主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第24个月后且收到业主相应合同款项3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费用(工程费用、专项费用)的30%,即人民币3061814.70元;5、项目中如果出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款的情况,甲方需承担相应财物费用。
2017年1月,被告交通信息公司提交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道路视频监控点位竣工报告。2017年2月24日,被告南江交通局组织召开《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会,形成评审意见:本项目已完成了以下主要工作:1、建设了南江县交通信息监测指挥中心,完成了指挥大厅土建、消防、监控、网络、通讯等工程内容,实现了数据备份,为南江县交通运输服务、数据存储服务、信息安全提供支撑;2、完成了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与决策分析平台、交通应急处置平台、公众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建设工作;3、开发了公路养护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视屏监控管理、移动综合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六大行业应用系统软件。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目前的建设成果已达到初验要求,同意通过初验。
2018年2月6日,被告南江交通局主持召开了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会,验收组听取了项目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关于项目情况介绍、监理报告、设计报告、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项目演示后,审阅了相关技术文档,并实地查看了项目建设情况,作出同意通过项目竣工履约验收,转入项目运维阶段。2017年3月-4月,原告安尼公司以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的名义对被告南江交通局的原告进行了业务培训。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规定: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验收参加单位(人员):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有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截止起诉时,被告南江交通局未向被告交通信息公司支付过工程款,被告交通信息公司未向原告安尼公司支付过工程款。2018年11月15日,原告安尼公司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交通信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交通信息公司支付第一期费用的40%,即4082419.6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南江县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南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交通知书、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2015年12月29日)、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2016年4月8日)、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道路视频监控点位竣工报告、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初步验收意见、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履约验收报告、南江县政府采购验收表、工程材料、设备、配件报审表、培训方案报验及培训方案、邮政快递单及签字凭证、律师函、南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南江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指挥大厅工程投资预算评审报告的批复、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南江交通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与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签订《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被告交通信息公司与原告安尼公司签订《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将工程承包内容除勘察设计外的其他所有工程项目转包给了原告安尼公司,几方当事人均向法院出示了《南江县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证明对该文件内容是明知的,该磋商文件规定中选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分包,对被告交通信息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原告安尼公司而签订的《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应当认定为非法分包,该合同无效。至于该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定义,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的两份《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的施工范围都包含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虽然也有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的部分,但该两份合同应当认定为综合性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合同虽然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安尼公司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结算情况、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确定。本案案涉交通信息中心建设工程系南江县政府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需政府投入巨大资金,但通过被告南江交通局的答辩以及结合原告安尼公司、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的陈述,该工程现在因未进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该工程并未能实际使用。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该验收由设计、施工单位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由此可见,案涉工程虽经终验验收合格,但合同目的并未完全达成,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工作,原告安尼公司及被告交通信息公司应当配合被告南江交通局完成,完成后才能要求被告南江县交通局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原告与被告交通信息公司签订的《南江县交通信息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条件,该支付条件以系统建设完成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和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为要件予以确定支付时间,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初验合格无争议,虽有终验合格报告,但系统因设计方被告交通信息公司、施工方原告安尼公司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工作,导致合同目的并未实现,终验合格条件实际未达成,根据支付条件的约定,原告安尼公司仅能要求支付初验合格后应支付的工程款4082419.60元;因被告交通信息公司并未收到被告南江县交通局的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南江县交通局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4082419.60元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关于利息,应当以欠付工程款408241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安尼公司请求从2018年2月6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及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082419.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6日起以408241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101842.00元,由被告四川省南江县交通运输局负担3945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3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