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6245号

原告:***,女,194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珣(原告之子),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8344778。

法定代表人:袁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晖,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永,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珣、被告交通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晖、李卫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发放事业人员死亡抚恤金为152 54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张世毅的爱人,张珣为张世毅之子,张世毅退休前任职于交通部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后更名为中国交通信息中心。1997年8月张世毅自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办理退休,适逢单位改制,单位提出可选择继续留在事业单位,张世毅及其他十几人选择留在事业单位,以干部身份从事业单位退休。2020年6月19日张世毅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又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死亡抚恤金应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被告是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改制而来的企业单位,原告在张世毅去世后申请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被告原单位领导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坚持按企业职工抚恤金待遇发放。故此原告依法诉于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交通信息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相应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1.由于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执行的是由政府主导的、涉及国家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整体转制方案,所以本案对于这134家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具有示范效应,社会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涉及的是张世毅退休后去世的抚恤金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涉及诸多问题,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死亡职工支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用的义务。1.答辩人于2001年由政府主导转制为高科技企业。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原交通部计算机应用研究所)成立于1975年,原为交通运输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2001年4月,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要求,转制为高科技企业,进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2006年4月,经中交集团批准,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整体并入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水规院),实施一体化管理。2018年10月,中交集团对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改革重组,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独立,成立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信科集团),新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由于信科集团职能管理组织机构均在公司改革重组时新设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大多延续水规院的管理方式。2.答辩人于2020年10月16日已支付死亡抚恤金6000元以及丧葬补助费5000元。张世毅(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退休人员,于1997年8月在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办理退休。2020年6月19日张世毅因病去世,其家属于2020年7月2日通知我公司并提交死亡证明,我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因此社保多发6月份养老金1131.42元、医保费107元。按照水规院一直执行的退休职工抚恤金政策,在企业统筹外资金一次性支付6000元。2020年10月16日,我公司已将企业支付的抚恤金6000元以及社保统筹拨付丧葬补助费5000元扣除社保多发养老金1131.42元、医保费107元后合计9761.58元,汇至张世毅生前的个人账户,已经履行了向死亡职工支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用的义务。

三、原告要求发放张世毅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政策依据。1.答辩人自2001年转制为企业以来,从未正式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依据文件: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告主张按照上述规定第四项予以计算,而答辩人认为应当按照第三项予以处理。原告主张适用法律错误。2.再退一步,即便按照原告所说执行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第四条予以计算。众所周知,劳动者实发到手的工资额并非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用。原告主张的金额计算基础不符合实际情况,其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本案所涉及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不应当承担。本案的原告诉讼相关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张珣于2020年8月10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给付一次性抚恤金145 447.6元和丧葬费5000元。该委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54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后***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争。

***与张世毅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为张珂,次子为张珣。张世毅于1997年8月退休,退休原工作单位为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原职务为高工,退休费金额为328.5元。张世毅2020年6月19日因病去世。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原交通部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进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2006年4月,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整体并入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2018年10月,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独立,成立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提交了张世毅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卡号尾号分别为9435和9385),其中尾号为9385的银行账号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1131.42元养老金,尾号为9435的银行账号按月发放工资,张世毅去世前月工资涨至7627.38元。***解释称,张世毅1997年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其退休工资的90%由事业单位发放,由科技部下拨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社保发放部门固定是一千多元。交通信息公司认可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但称事业单位改制要求转企,根据社保政策核定由社保发放退休金,这部分金额长期保持不变,单位继续保留发放退休待遇,张世毅尾号为9435的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是由国家科技部拨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另外,该工资的构成包括员工工资加各种补贴项(生活补贴),2018年公司改制重组,历史数据有看到张世毅生活补贴调整为4750元,但因为退休金及补贴调整的文件均涉密,所以公司无法提交。

交通信息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交通信息公司制作的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表,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以证明为张世毅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并将抚恤金6000元及丧葬费5000元发放给了张世毅家属。***认可交通信息公司为张世毅办理了社保减员,也认可收到了相关钱款,但对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表的性质不认可,不认可其中的6000元抚恤金。

双方均提交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主张应当按照第一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第(四)项情形处理,而交通信息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第一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第(三)项情形处理。

另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2002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第一条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本院认为,张世毅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主张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支付张世毅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不属本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且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庆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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