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3350号
原告: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1号楼2单元25层2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63。
法定代表人:袁航。
原告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英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