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5735号
原告:北京金荣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10号楼4-5层1单元503。
法定代表人:王桂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联。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联,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环金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甲16号1幢四层026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晓曼,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63。
法定代表人:袁航。
原告北京金荣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金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荣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金荣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荣科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