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3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珣(***之子),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3-63。

法定代表人:袁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晖,男,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永,男,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6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高贵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张世毅的事业人员身份。张世毅的事业人员身份一审中交通信息公司已经确认,庭审记录中有记录,证据清单中张世毅退休证为其事业人员身份证明。二、张世毅工资主体为科技部事业费拨款。对于张世毅工资为科技部事业费拨款渠道这一事实一审中交通信息公司予以承认,庭审记录中有记录。三、法律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 号)第一条第四款事业离退休人员因病亡故抚恤金应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的相关规定依法诉于法院。四、诉讼缘由及事实说明。2020年6月19日张世毅去世后,***与交通信息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关于抚恤金问题多次沟通未果,并在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即原渠道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提出的诉讼,一审法院作出的“原渠道解决”的裁定没有依据。交通信息公司承认张世毅的事业人员身份及养老金为科技部事业下拨款的事实,但就是不愿履行一个国企应尽的义务。对于***提出的和上级单位联系渠道,工资单明细等问题交通信息公司均以所谓涉密为由避而不答。如果交通信息公司无法向***提交,但应该可以向法庭提交,恳请法庭查验。正如交通信息公司所说,本案涉及的不光是张世毅一人之事,对于134家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具有示范效应。五、人证。见证据单中和张世毅一起以事业人员身份退休的部分老同志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六、***对此次一审法院关于此案的“不属于本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要求按原渠道解决”的裁定不认可,因为起诉原因正是无法原渠道解决。且一审也并未对“不属于本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给出合理解释。

交通信息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交通信息公司向***发放事业人员死亡抚恤金为152 54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交通信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珣于2020年8月10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给付一次性抚恤金145 447.6元和丧葬费5000元。该委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54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后***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与张世毅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为张珂,次子为张珣。张世毅于1997年8月退休,退休原工作单位为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原职务为高工,退休费金额为328.5元。张世毅2020年6月19日因病去世。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国交通信息中心(原交通部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进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2006年4月,中国交通信息中心整体并入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2018年10月,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独立,成立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提交了张世毅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卡号尾号分别为9435和9385),其中尾号为9385的银行账号由社保部门按月发放1131.42元养老金,尾号为9435的银行账号按月发放工资,张世毅去世前月工资涨至7627.38元。***解释称,张世毅1997年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其退休工资的90%由事业单位发放,由科技部下拨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社保发放部门固定是一千多元。交通信息公司认可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但称事业单位改制要求转企,根据社保政策核定由社保发放退休金,这部分金额长期保持不变,单位继续保留发放退休待遇,张世毅尾号为9435的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是由国家科技部拨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另外,该工资的构成包括员工工资加各种补贴项(生活补贴),2018年公司改制重组,历史数据有看到张世毅生活补贴调整为4750元,但因为退休金及补贴调整的文件均涉密,所以公司无法提交。

交通信息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交通信息公司制作的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表,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以证明为张世毅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并将抚恤金6000元及丧葬费5000元发放给了张世毅家属。***认可交通信息公司为张世毅办理了社保减员,也认可收到了相关钱款,但对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表的性质不认可,不认可其中的6000元抚恤金。

双方均提交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主张应当按照第一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第(四)项情形处理,而交通信息公司则主张应当按照第一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第(三)项情形处理。

另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2002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第一条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一审法院认为,张世毅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主张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支付张世毅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不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且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案二审中,交通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关于印发建设部等 11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用于证明交通信息公司于 2001年由政府主导转制为高科技企业;证据2.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用于证明交通信息公司于 2020年 7月 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社保多发 6月份养老金1131.42元;证据3.职工丧葬费、抚恤金发放表、银行回单,用于证明交通信息公司已支付抚恤金 6000元以及丧葬补助费 5000元。***对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3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世毅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家属***主张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要求交通信息公司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另,依据上述文件中关于“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的相关规定,***可就其该项请求向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谢 薇
书  记  员   陈昭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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