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4民初2240号
原告:****恒溢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QTMAC0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御景园8号楼底商。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天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0MYWGF4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街广源国际大厦A座12A05室。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溢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恒溢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溢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娜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