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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6325号
原告: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青岛东之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金花。
原告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东之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其意愿表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上海霞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