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七克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嘉旭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鄯善县七克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901号

原告:新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县七克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柳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鄯善县七克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