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901号
原告:新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县七克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柳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鄯善县七克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