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执127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99号。
被执行人: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55690438XY,住所地获嘉县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关于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