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824号
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50559796。
法定代表人:王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户部寨镇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114UE74。
法定代表人:郭同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