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13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王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02日出生,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永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徽宁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永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该案作出的(2020)皖1181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依法冻结。
3、本院立案后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股权收益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暂无法扣押。
4、本案立案后通过向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扬州市广陵区东花园路111号(滨河城)12幢12-05室房产,该房产已抵押,暂无法处置。
5.本案案件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至今未实际履行。
6.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明佳,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