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泽源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388号
申请人:江苏泽源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7T7X3N,住所地苏州市公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陆昌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52086R,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509。
法定代表人:欧志明。
申请人江苏泽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泽源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深圳市泽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