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清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Q5RD8X。
法定代表人:苏天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通许县文卫路东段会信用代码91410222767827601U(1-1)
法定代表人:李文凯。职务总经理。
河南清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清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3173.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清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明新
审判员 霍松鹤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