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87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生于1965年1月20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滨河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