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78号
原告: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革,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旭强,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滨河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平。
原告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与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