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758号
原告:**多,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尚忠,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滨河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源,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多诉被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3155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承揽天祝县华藏寺移民搬迁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干砖瓦工,劳务费用共计63155元。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多砖工工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此后,原告因出交通事故和脑溢血不能说话几年,现因救治神智清楚,再次打电话催要时,被告不接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631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3155元,但其所起诉的原告姓名**多与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借据中的“**得”不符,故原告的起诉,诉讼主体有误,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退还原告**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辉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