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4执1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滨河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牟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临洮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24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拖欠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款91701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41701元,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剩余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988.55元,本院已进行了冻结、划拨,转付申请人,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类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曹明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曹明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9712.45元未能实现,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1124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以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滨
审判员  张小兵
审判员  沈思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