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军,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瓜州县榆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海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安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瓜州县榆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蔺春辉
审判员 张小青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