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鸿海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33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1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与****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边晓凤

书 记 员 郑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