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鸿海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1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林,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海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鸿海公司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 野

审判员 郭安福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