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北晨宇工业园1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林,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林,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海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鸿海公司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钻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 野
审判员 郭安福
审判员 李宝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金鹏